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雷建纯,男,1951年出生,汉族,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2号,三级伤残人。
委托代理人:雷建炎,男,汉族,1949年出生,系雷建纯胞兄,退休工程师,家住株洲市荷塘区601社区罗家冲小区,联系电话13874124717。
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庆,该局局长。办公电话0746-8368669。
上诉人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5)湘1102行赔初3号《行政裁定书》违法审判,枉法裁定,依法上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故意伤害上诉人的后续康复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 531 000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零陵区人民法院法官韩新军、李斌、王君辉违法审判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坚持要求落实政策,1981年7月被原零陵县公安局民警与“冷水滩治安队”队员用木棒几乎活活打死。“我是公安局长。什么法律手续我都有。我要你坐牢。你就得坐牢。”还被“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刑四年。
1996年3月,被上诉人不知道人民法院已对上诉人“宣告无罪”,又无中生有扣上“打击报复公安民警”罪名押送冷水滩区拘留所。史无前例戴上对死刑犯才使用的沉重脚镣,单独关进一间囚室进行恐怖威胁。
3月26日,上诉人完全精神错乱。被上诉人出动警车送入永州市精神病院抢救治疗一个月,精神状态好转出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第1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对上诉人的行政拘留15日处罚。(1999)第3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上诉人因精神分裂症多次到永州市精神病院、湖南省脑壳医院后续康复治疗。2009年12月,湖南省《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已无法痊愈:
“被鉴定人曾先后三次在湖南省脑壳医院住院治疗,均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颅脑CT检查结果为:脑萎缩。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雷建纯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评定为三级伤残。”
被上诉人依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对上诉人第一次住院费用及误工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以“已经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进行了赔偿”、“我局不存在再重新处理”、“要求国家赔偿属于按法律程序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等为由,拒绝赔偿后续康复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上诉人与家人为此三番五次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无数次到长沙、北京申诉与控告。皆被“已依法赔偿”、“重复起诉”、“一案不两审”束之高阁。
2023年4月,由于向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巡视组投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接待告知:申请赔偿后续康复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不是国家刑事赔偿。不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也不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到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23年10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湘11行终236号《行政裁定书》告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材料中,有冷水滩公安分局(2014)0002号《不予受理国家赔偿申请通知书》。超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期限。法院无法受理。
“超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期限”的法律责任应由坚持“已依法赔偿”、“重复起诉”、“一案不两审”的法官承担。但时过境迁,物是人非。申诉与控告都于事无补。一切只能从头再来。
上诉人因精神分裂症2023年被送入永州市仁泽精神康复专科医院康复治疗153天。又一次向被上诉人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被上诉人出示(2023)020号《告知书》: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湖南省公安厅已作出复核意见。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全国公安厅长2006年8月大接访时,湖南省公安厅厅长、政委严厉批评永州市公安局:“这样的冤枉案子,只有你们永州市公安局造得出。你们百分之百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永州市公安局信访室主任周涛当即表态:“我们回去后卖半边办公楼,也要赔起!”
上诉人与家人不服“湖南省公安厅已作出复核意见”的不予赔偿告知,又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赔偿下述五项共计人民币2 531 000元:
1、后续康复住院治疗费53150元+20 939元=74 089元。
2、康复住院的误工费200元/天X (562+153)天=143 000元。
3、康复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00元/天 X(562+153)天 = 71 500元。
4、亲属对上诉人康复治疗必要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10 000元。
5、三级残疾人的伤残赔偿金436.89元/天X 20年X 0.7 = 2 232 500元。
零陵区人民法院2025年1月送达“重复起诉,不予立案”《一次性告知书》,退回全部起诉材料。上诉人与家人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官坚持“这不符合法律程序”,拒不接收起诉材料,引发激烈争吵。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2025年3月7日送达由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书面裁定。
什么是司法领域的“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明明白白。人民法院法官都是具有大学学历的文化精英,不是大字不识、望文生义的乡村法盲!
零陵区人民法院法官韩新军、李斌、王君辉面对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依法处理”的行政赔偿诉讼,仍不脚踏实地依法立案、审理、判决。他们的《行政裁定书》文字错误不断,不学无术,一窍不通。典型的违法审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令法律、法规、法院、法官皆斯文扫地。跟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都急切需要的《行政赔偿判决书》风马牛不相及!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跟国家刑事赔偿“一锤子买卖”不同,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没有次数规定。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就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受害人对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依照实际损失一次又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一次又一次依法立案、审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清清楚楚: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法律至高无上。人民一律平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雷建纯
委托代理人:雷建炎
2025 年 5 月 5 日